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是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全市民防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安全质量监督、民防工程监督检查、市直属民防工程维护管理、人防行业监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和办理等工作。因工作需要,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位工作人员,具体如下:
一、报考对象与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具备招聘单位规定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各招聘单位具体的岗位聘用要求、资格条件等,详见《上海市民防办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见附件1)。
3、已经参加过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于2020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集中笔试,达到全市平均成绩116.4分或视具体岗位成绩要求,且未被事业单位录用。
4、“外省市社会人员(非应届毕业人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二、报名时间和方式
报名采取邮件报名方式进行,请填写好报名表(报考人员需在报名表中准备电子照片,表格见附件2)、笔试成绩单、身份证(正反面)、居住证(外省市人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其他能反映个人综合素质的相关材料(文件为pdf格式)发送至报考单位邮箱,邮件主题写明:应聘单位名称应聘岗位名称应聘者姓名。邮箱号及咨询电话详见《联络人及咨询方式一览表》(见附件3)。报名时间:2020年10月21日至11月5日。
报名结束后,将按照具体招聘岗位计划招聘数按笔试分数高低按1:5比例确定参加进入面试阶段人员名单,若面试人数不足1:2,则此岗位不再组织面试。面试将以邮件或短信方式通知报考人员,请保持通讯畅通,没有进入面试阶段的考生不再另行通知。
本次招聘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应依据公布的报考条件和《招聘简章》中的具体岗位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确认本人完全符合相关岗位的报考条件,如对报考条件和岗位要求存在疑问,可及时向招聘单位进一步咨询确认。如不符合报考条件,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并对网上提交的个人信息材料和上传的电子照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
三、资格审核
在面试前,对进入资格审核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核按照招聘公告和招聘简章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核通过者方可进入面试,现场发放面试通知;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取消面试资格。
资格审核时,报考人员须提供当年笔试成绩单(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官网事业单位考试报名系统中可查询成绩和打印)、本人身份证的原件、报名信息表和有关招聘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招聘单位将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招聘岗位因报考人员资格审核不合格而不足招聘比例的,招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笔试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参加资格审核,递补考生通过资格审核获得面试资格。
四、面试
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具体方法和形式根据具体情况,由面试组织部门确定,面试总分值100分。
五、防疫要求
参加面试人员,需注意以下事项:
1、进入面试现场需出示“随申码”、行程码,并测体温。“随申码”非绿码的,须提供面试前3天本市医院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仍在隔离治疗的确诊、疑似或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来自或途径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有国(境)外旅居史未接触隔离者,不得参加面试;
3、需要提交《面试人员安全承诺书》(附件4);
4、根据疫情变化,防控要求会有调整,请应聘者保持手机畅通。
六、体检、考察和公示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总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笔试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折算),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公务员规定体检项目和医学标准,考生到指定体检机构体检。进入体检考察人员面试和综合成绩均不得低于60分。
考生体检合格后,各招聘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绩表现和任职资格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生面试成绩和体检、考察的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考生因体检、政审原因未通过的、或自愿放弃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可确定由综合成绩排名其后的考生依次递补。
拟录用名单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七、办理聘用手续
拟聘用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登记。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邢老师
联系电话:021-24028892
传真电话:021-64721860
监督电话:021-24028632
九、相关材料
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
2020年10月19日